- (一)葉淑文涉嫌貪污,不應該再擔任臺南地檢署檢察長,否則必然會以分案權、指分權、結案時之職務移轉權等權力,阻止承辦檢察官追訴葉淑文自己涉嫌犯罪之偵查,偵查難期公平。
- (二)於110年6月9日新聞爆出臺北市好心肝診所前一夜疑幫權貴特權施打疫苗、臺灣高等檢察署於同日亦向媒體宣示已指示台北地檢署偵辦好心肝診所相關人員刑責後,民怨已沸騰。葉淑文仍做出顯然不正確之判斷,讓台南地檢署同仁於110年6月13日超前施打疫苗,使全體檢察官丟臉、全體檢察署失去道德至高點及偵辦正當性,致各地檢署檢察官後續偵辦相關案件時自失立場。
- (三)即使認定「(二)」並無違法或不當,然葉淑文在利用台南地檢署名義陳報疫苗接種名冊及實際進行施打時,為了私利,把自己名字夾帶進該署陳報施打名冊內,以「爭取同仁權益」之名義,同時為自己「楷油」,利用擔任首長之職務機會追求個人不當私利,葉淑文以私害公,顯不再適任檢察長或主管職務。
草擬刑事告發狀全文
- 壹、涉嫌犯罪事實:
台南地檢署檢察長葉淑文,明知自己不值班外勤相驗業務,並非「因接觸遺體造成染疫風險」之高風險防疫人員(同樣也顯非「第一線接觸不特定民眾之高風險人員」),卻於民國110年6月初,以台南地檢署名義為該署職員申請新冠肺炎疫苗注射時,把自己的名字暗中夾帶、混入「司法相驗相關人員」之申請注射疫苗名單內,致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因信任台南地檢署之故,未為太多審查而陷於錯誤,誤信葉淑文亦為會參與司法相驗之高風險第一線人員,而核准其接受公費疫苗注射,葉淑文因而於110年6月13日在台南市東區復興國中完成AZ廠牌之新冠肺炎公費疫苗第1劑接種,而未花費任何金錢,即詐得公費新冠肺炎疫苗1劑(及注射過程中免費接受醫事服務之財產利益)。核被告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罪嫌。
- 貳、相關證據資料(待證事實:台南地檢署申請施打公費疫苗名義、及台南市政府衛生局核准公費施打疫苗原因,均係「第一線司法相驗人員」):
一、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0年6月17日新聞稿《守護司法相驗人員,台南檢察官、法醫納入疫苗接種對象》
(來源: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
摘要:「為避免防疫人員於執行防疫工作時面臨染疫風險,因此本市將負責相驗猝死案件的地檢署檢察官、法醫等人員,納入接種新冠肺炎疫苗第二順位」、「考量法醫及員警於相驗時暴露於染疫風險之中,本市將司法相驗人員納入第二類『中央及地方政府防疫人員』接種名單,並安排至台南設立的大型接種站施打AZ疫苗」
二、110年6月16日臺南地檢署新聞稿《針對媒體報導本署施打疫苗說明新聞稿》
「本署在疫情三級警戒期間,雖暫緩一般案件開庭,然相驗、現行犯處置等例行性與特殊急迫性業務並未因此停擺」、「經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受理申請,請本署區別第一線與第二線人員名單,本署即就第一線接觸高風險業務人員提供名冊交予衛生局審查」、「本署基於防疫所需,透過正式程序提出第一線同仁施打疫苗申請,並經衛生局同意」
三、110年6月12日中央社網路新聞《防接觸染疫死者遭傳染 檢察官法醫擬納接種名單》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今天(按:指110年6月12日)下午在疫情記者會中表示,前幾天大家反應如法醫、檢察官可能要處理確診者屍體,有染疫風險,因此已經在清點名單,凡是在熱區內可能接觸染疫死者的相關人員,將準備列入疫苗接種名單」
四、110年6月17日蘋果新聞網《台南地檢署遭控特權打疫苗!中央宣布前兩天 檢察官等100多人就接種》
「南檢坦承100多名人員已在13日施打,但解釋是因為相驗等工作不能停,為避免變成防疫破口,聯繫台南市衛生局申請獲准」、「衛生局長許以霖說,該局請南檢比照第二類的防疫人員,有參與司法相驗相關的人員來造冊來施打,這個符合規定,並沒有所謂的特權…並非所有的地檢人員都施打,該局是針對於南檢造冊在第一線針對防疫有相關人員施打」、「南檢表示,依照衛生局指示,造冊列出較常接觸民眾的第一線人員,包括檢察官、法醫、書記官、事務官、法警、司機等,共100多人」
五、110年6月17日TVBS網路新聞《檢座、法醫列第二類才宣告 南檢搶先施打爆爭議》
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林仲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在6月12號正式宣告,有關相驗業務列入優先施打對象。所以台南市衛生局才通知本署在6月13日進行施打。」
- 參、聲請調查證據:
(一)就110年6月13日臺南地檢署人員施打疫苗乙事,函調臺南地檢署於110年6月初向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申請就該署人員施打公費疫苗之公文及名冊、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核准之回函公文,以證明被告葉淑文確實在台南地檢署之申請注射名單內,並證明當初申請及審准之名義,與列在名單內之被告身分不符。
(二)調取臺南地檢署110年間各月值班名單:證明被告從來不排班外勤,不符「司法相驗人員」之身分。此外,被告也沒有從事內勤值班業務,故縱使退萬步言而從寬認定「台南地檢署第一線針對防疫有相關人員」都在台南市政府衛生局真意核准施打疫苗之範圍,被告也不符合施打資格。
(三)從法務部單一窗口調取被告之健保就醫資料:證明被告有於110年6月13日接受新冠肺炎疫苗注射之事實。
(四)調查台南地檢署當時拒絕施打疫苗之檢察官名單,了解其等認為此舉不當而拒絕施打之緣由。
此致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