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書指出,被告為新冠肺炎確診者,在雙和醫院隔離期間,於今年5月31日持刀攻擊護理人員,當時檢察官以洪男罹患新冠肺炎且在隔離中,考量此病傳染性甚強,等到6月9日下午洪男解除隔離後訊問,於同日晚間9時許向新北地院聲請羈押獲准。
洪男認為逮捕程序不合法,且自己有譫妄症,無犯罪故意,向高院抗告要求停押,高院認為警方詢問期間,洪男除了表示欲逃出醫院及要委任律師外,對於其他問題,均主張緘默,不予回答,警方製作的警察機關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上亦載明:「被通知人拒簽」、「被通知人姓名:拒簽、簽名捺印:拒簽」。相關逮捕手續合法。
高院認為,洪男涉及《刑法》殺人未遂罪及《醫療法》以強暴方式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救護業務罪,是刑責5年以上重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裁定羈押。
洪男雖以罹患譫妄症,無犯罪故意,請求撤銷羈押他的裁定,高院認為,洪男所辯是否屬實,尚待法院調查釐清。而對洪男羈押與否的審查,目的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的強制處分必要,並不是認定洪男有無犯罪的實體審判,關於羈押之要件,即無須經嚴格證明。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