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今年39歲的楊男明知需依法應履行兵役義務,卻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於民國88年9月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現改制為內政部移民署)核准出境就學,並民國94年9月出境後,超過就學年限卻未返台,且戶籍地區公所曾2次催告其義務發出通知告知,楊男卻仍滯留國外遲遲未歸,最後遭到檢方發布通緝。然而楊男直到今年年初才歸國,雖已超過36歲的除役年齡,仍在入境時因通緝身分被當場查獲,最後被依妨害兵役罪起訴。
高雄地院於今年7月12日公布判決,指出楊男明知服兵役是應盡之義務,卻漠視上述義務,經以留學名義核准出境,且被相關單位催告後近5年仍置之不理,不僅妨害了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的公平性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
不過,該判決指出考量楊男因「個人生涯規劃」,不想中斷學業及事業,才未返國服兵役,尚難認其惡性重大,且經通緝後尚知主動聯繫偵查機關到案之犯罪情節等情,加上楊男無前科之素行,犯後態度良好,最終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的「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判處3個月徒刑,緩刑2年,並須支付國庫9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