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來自越南的T女,結識台籍李姓男友,2020年1月18日晚間,李男帶著新歡、Y姓女子到他租賃的貨櫃屋翻雲覆雨,他沒想到T女有鑰匙,當兩人正在「嘿咻」的時候,T女突然開門進入,撞見2人的活春宮。
正宮怒不可遏,當下反應是拿起手機拍攝Y女赤裸著身體,一臉狼狽的照片,事後,T女猶不解恨,竟然將情敵的裸照PO在對方也有加入的臉書社群裡,不少認識她的人,都看見裸照,也知道Y女被抓姦在床,她既羞又怒,憤而報警偵辦T女強拍裸照與散布不雅照片等觸法行為。
庭訊時,T女辯稱,她因為一時氣昏頭,才做出拍照行為,而且拍攝Y女照片,也不是為了販賣牟利,事後感到後悔,已經來不及,希望庭上判緩刑,給予自新機會。
案經台南地院,依「無故拍攝他人裸照罪」判刑3個月、「散布他人裸照罪」判刑6個月,合併執行8個月徒刑;但因為T女聲稱收入不高,無力支付和解金額,也沒有獲得Y女原諒,法官認為,她對被人身心造成極為嚴重的傷害,因此不准緩刑,但可以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