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書指出,男子因在國中時遭30多歲的男子強暴,事後未接受適當輔導,導致性觀念偏差,視性事為報復、宣洩的抒發方式,他在去年6月和友人外出,到台中沙鹿區的酒吧作樂,在凌晨3時許散會後,因學弟飲酒過量嘔吐不止,他騎車載學弟返回租屋處時,竟一時動起邪念,對酩酊大醉的學弟性侵得逞,並在隔天早上9時28分自行騎機車離開。學弟酒醒後,因上廁所時發現衛生紙血跡斑斑,且屁股劇烈疼痛,才趕緊報警處理。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男子矢口否認,表示在徵得學弟同意後,才幫他脫下上衣及外褲,至於內褲則是學弟自己脫下,聲明「學弟在沖澡時,說自己屁股不舒服,希望我可以到外面」,但他發現學弟一直沒從浴室出來,因擔心發生意外,進門查看發現他倒在地上,才趕緊攙扶他上床,因他的身上沾有血跡,便拿起衛生紙擦拭,但不慎拿到自己先前曾使用過的衛生紙,現場才會留有他的精液。
但男子的說法太過荒謬,並不被法院採信,且檢方證實案發當天,學弟曾多次傳訊質問:「我們有怎樣嗎?」、「我幾點回來的?」、「我屁股痛痛的啊」,但男子卻堅決不吐露實情,更謊稱自己早在清晨6點便離開了。
台中高等法院日前裁定,依乘機性交罪判男子3年8個月,但經法院審酌,他年幼時曾遭強暴,導致性觀念扭曲,和學弟也以38萬元達成和解,並在上周二(10日)先支付了10萬元,學弟也同意從輕量刑,最終改判刑2年,並給予緩刑5年,期間交付保護管束,需要接受4場法治教育,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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