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女與鄧男是同班同學,2020年5月兩人相約在社團辦公室聊天、飲酒,而鄧男明知道女同學罹患猝睡症,竟在她發作,陷入熟睡時,伸出祿山之爪。他乘機親吻Y女雙唇、吸吮其、鎖骨,並脫掉女方上衣,解開胸罩,最後褪去Y女內褲,以下體磨蹭其私密處。
而Y女熟睡中有被壓制、磨蹭下體的感覺,清晨六點醒來後,回家才發現自己內褲穿反了,照鏡子也發現背後淤清、鎖骨有讓人「種草莓」的痕跡,她認定熟睡之際遭鄧男猥褻,憤而報警。
嘉義地院合議庭審理時,鄧男辯稱兩情相悅,是Y女先抱他、親他,要他幫她脫去衣服,兩人才親熱了一番,但並沒有發生性關係。而Y女則說,他與鄧男見面前,有服用抗猝睡症的短效型藥劑,且她與鄧男的通訊軟體對話記錄裡,有提到「剛補藥量」,只是凌晨4點時藥效過了,才給了惡狼同學可乘之機。
法官調查,確認該抗猝睡藥劑僅有4小時藥效,而Y女遭侵犯期間,剛好是藥效過了,猝睡症發作之際,顯然她陷入熟睡,無力抗拒而非主動、願意與對方親熱。此外,Y女醒來,傳簡訊痛斥鄧男,罵他變態,足以證明並非鄧男所言兩情相悅;最關鍵的是,Y女內衣驗出鄧男唾液DNA,因此法官認定鄧男乘機猥褻,判刑一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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