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阿凱2018年12月發現筱婷透過交友網站結識小王,兩人便約了一起出遊跨年,再於2019年1月1日凌晨,同往摩鐵發生了性行為。阿凱表明12月時正與筱婷進行離婚訴訟,但雙方仍有婚姻關係,並認為筱婷和小王破壞婚姻,造成他極度痛苦以及精神上的損害,所以向兩人求償100萬元。
但筱婷卻表示,自己並非自願和小王發生性關係,是對方趁她酒醉不清醒時,對她展開性行為,筱婷提到自己和阿凱2018年10月曾簽署一份同意書,內容寫道她可以結交男友,並與其他男子發生性關係。此外,筱婷還痛斥阿凱長年在外嫖妓買春,不顧及家庭,兩人感情及婚姻狀態早已破碎。
二審法官審酌後發現,根據手寫的同意書內容指出,阿凱10多年沒和筱婷發生性關係,且裡頭寫道「同意妻子可以交男朋友並且發生任何性關係」,所以筱婷和小王嘿咻一事,認定是阿凱事前容認範圍,法官則認定同意書有效,不採信阿凱的證詞。
法官也跟據筱婷提供兩人簽署同意書時的對話內容,阿凱承認「我對妳已經心死了,我只當妳是小孩的爸爸媽媽」、「我有在外面約妓女、援交7、8年吧」、「我們沒有夫妻之實只有夫妻之名...就很像小孩聞到大便的味道一樣就會想吐,就是那一種感覺」等語。
所以法官認定,依阿凱與筱婷簽同意書時對話內容可知,阿凱視和筱婷間之婚姻如大便味道,尚難認定阿凱配偶權因而受有侵害,則阿凱求償的慰撫金100萬,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