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張姓男子和妻子於1992年結婚,2年後生下一名女兒,張妻因工作忙碌,把孩子托給鄰居照顧,有次張男的母親去探望小孩時,竟見到小孫女被抱到社區禮堂,獨自大哭無人聞問,而負責照顧她的鄰居,竟只顧著參加社區抽獎活動。
張男母親不捨氣得找媳婦興師問罪,雙方為此吵到不可開支,張妻甚至不讓公婆再來看小孩,也不肯抱小孩回家過年過節;夾在兩個女人中間的張男,也認為妻子這件事做得太過分,夫妻倆大吵後,張男就搬離左營區的住處,長達20年夫妻倆形同陌路,不再有互動往來。
張男因認為雙方已無感情,於是向法院訴請離婚,高雄少家法院審理時,張妻拒絕離婚,還說兩人分居後曾聽聞張男另結新歡,還跟小三生孩子,並強調自己一直守著兩人的家不曾離去,是張男自己一直不肯放下身段回家,兩人感情破裂的責任不在她身上。
法官審酌雙方供詞和相關事證,認為張男和妻子從1998年分居迄今已超過20年,雙方長期鮮少互動、缺乏感情交流,情感日趨薄弱,即使勉強共處,亦難期和睦繼續共處,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且這段婚姻破裂雙方都有責任,且無修復的希望,判准兩人離婚,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