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曾男在桃園經營舒壓館,卻媒介女子在店內為不特定男客進行半套性交易,以1次1,000元計價,女子完事後,曾男則抽取4成的費用,其餘則歸賣淫女子所有。而員警獲得情報後,於去年9月28日喬裝客人上門消費,當天由阮姓女子替員警服務,曾男則先帶員警進包廂內,等候服務的小姐上門。
阮女進到包廂內,先替警察按摩20分鐘背部,阮女要求員警轉向正面,阮女竟突然解開內衣、外露雙乳,按著員警的鼠蹊部,並伸手摸觸對方的下體,員警見時機成熟,立即呼叫店外支援警力,並表明身分將曾男與阮女等人帶回偵辦。
曾男被捕後否認犯案,辯稱不清楚小姐在包廂裡面做什麼,他只負責帶領客人進包廂和收費,並強調自己要求小姐禁止從事性交易行為,還有簽署切結書。而阮女則辯稱,是員警主動詢問是否有性服務,她表示沒有這種服務,但隨後又翻供,「因為我看到客人很帥,我對他有好感,聽這個客人說舒服,出於喜歡,我才會想要幫客人做摩擦生殖器官的行為」,阮女最後也強調,這出於個人行為,所以不是生活館要求的工作內容。
經過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發現,阮女替警員服務時,僅身穿類似內衣肚兜的衣服,背部也幾近全裸,相當暴露。此外,店內格局也十分怪異,因此透過種種證據,法官認定曾男說詞在推卸責任,不足以採信,因此判處曾男5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抵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