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女向警方報案,指控吳姓男子於2019年5月底,將她帶去某酒吧,把她灌得爛醉如泥之後,載到桃園市大溪區某家摩鐵性侵得逞;隔年9月,又趁著到酒吧推銷產品,將她灌醉後撿屍、性侵。
Y女強調,她「兩次醒來才發現自己全身被脫得精光,不曉得發生了什麼事?」吳男則強調,兩人酒後因情欲的流動,很自然發生性行為,他沒有強迫Y女,且第二次到摩鐵做愛,事後還一起吃早餐,由他載Y女回家,女生也沒有表示不悅,他不理解為何突然翻臉誣指他性侵。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質疑,若Y女第一次遭吳男性侵,為何會主動聯繫吳男?她又為何同意再度與吳男到酒店喝酒?檢察官勘驗兩人第二次喝酒的酒吧裡監視器錄影帶,發現這對男女離去時,手牽著手,Y女還能自己上計程車,顯然未達泥醉、「斷片」的程度,因此檢方認定,只有女子單方面的指控,證據不足,予吳男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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