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東港的警察今年4月在路邊攔查時,於東港鎮大利、東新路口時攔下一名騎著電動機車的羅男,羅男當晚於小吃部飲用啤酒後騎車上路,由於搖晃蛇行被警方攔下,對於員警的問話也答非所問,警方對其進行酒測後,最終酒測值高達2.50毫克,足足超標10倍,連承辦員警也驚呼「阿娘喂、沒看過這麼高的數值」;後羅男也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此案進入司法程序後,一開始檢方申請簡易判決,簡易庭認為羅男有2次酒駕前科,未記取教訓又再度酒駕上路,罔顧自身及他人的生命安全,遂判刑6個月、併科罰金6萬,分別得易科罰金與易服勞役。
後羅男提起上訴,案件到了屏東地院二審合議庭後,法官發現事有蹊蹺,由於根據研究顯示,酒測值達到2.00毫克時,當事人就會出現「呼吸中樞麻痹、漸近死亡」的狀態,若是已高達2.50毫克,恐怕就會致死。因而法院認為羅男還在可以接受酒測的狀態,應不可能為酒測值2.50毫克。
由於羅男的酒測值非一般酒駕常態,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遇檢測異常情形,員警應該停止使用該儀器,並改用其他儀器檢測,但警方當時並未發現機器可能故障,也沒有執行此流程,因此難以確定羅男實際酒測值為何,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法則,最終合議庭判決羅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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