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指出,Agoda Company Pte. Ltd.(Agoda公司)負責營運Agoda網站,提供全球超過200萬間旅遊住宿的線上訂房服務。Agoda公司於106年至110年3月17日期間,在關鍵字廣告中使用競爭對手四方通行公司的事業名稱,當消費者在搜尋引擎鍵入「四方通行」等字串時,搜尋結果就會呈現帶有競爭對手事業名稱、標題上方或下方併列連結Agoda網站的關鍵字廣告。
公平會調查發現,「四方通行」是四方通行公司的註冊商標,Agoda公司購買「四方通行」作為關鍵字刊登廣告,容易使網路使用者以為四方通行公司與Agoda公司屬於同一來源或關係企業。如果消費者因為混淆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點擊關鍵字廣告,就會被攔截並導向Agoda公司的線上訂房平台,進而減少四方通行公司接觸潛在客戶的機會,並減損「四方通行」事業名稱背後所蘊含的經濟利益。
公平會表示,Agoda公司不應利用知名度的優勢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以壓抑或妨礙市場效能競爭。經衡酌Agoda公司於Google及Yahoo奇摩等搜尋引擎購買關鍵字廣告,影響線上訂房平台市場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1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