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中媒報導,2016年1月王男和黃女經由朋友的牽線,進而成為男女朋友,相戀2年多後,決定共度餘生,並將婚禮定在2018年10月5日。隨後2人馬不停蹄準備婚宴事宜,拍婚紗照、找場地和賓客名單等大小事,一切就緒後,黃女也非常期待當天的到來,不料婚禮前4天,王男卻坦承自己還放不下前女友,想去挽回對方,堅持終止婚禮。
同年10月1日晚間,王男在叔叔的陪同下,前往黃女家商量解決事宜,隔日王男更主動寫下契約表示,「今欠黃XX分手費(青春損失、精神損失、婚禮採辦費等)共計50萬元整,於2018年12月31日內付清」,並請叔叔、伯父等人當見證人在契約上簽字見證,婚禮也終於如王男的願取消了。
但事情落幕後,王男並沒履行契約支付分手費,黃女便告上法院。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認為,「分手費」並不屬於民事法律所規範的範圍,但王男在婚宴前4天提出取消婚禮,必然讓黃女有財產上的損失,且王男的悔婚行為也造成黃女心理一定程度的陰影,因此判決王男該賠償黃女8萬人民幣(約新台幣35萬元)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