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小玉利用電腦軟體將女明星等被害人的大頭圖像移植到AV女優身上,再重製色情影片販售得利,連總統蔡英文都被驚動,日前在臉書上發文,表示不能坐視,「這些假訊息和影片有一天都可能傷害到你我」,法務部承諾一個月內提出修法草案,部長蔡清祥相當重視,今天提前公布預定修法內容,更針對毒駕刑責正研議修法中,全面保障民眾權益。
負責此次修法的調法務部辦事主任檢察官林映姿表示,為防範Deepfake淪為犯罪工具,法務部從今年3月起即針對散布性私密影像的犯罪態樣及法制規範,廣泛徵詢各界修法意見及蒐集外國立法例,多次召開《刑法》研修會議,近日完成修正草案。
林映姿進一步說明相關修法進度,以下是此次修正草案5大內容:
一、 加重處罰竊錄性影音罪
修正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亦即增列竊錄之內容為他人之性影音予以加重處罰之規定。若有竊錄性影音之行為,最重處4年6月有期徒刑,若有散布竊錄性影音之行為,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
二、 增訂散布性私密影音罪
增訂刑法第315條之4規定,亦即增列未經他人同意,而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音或電磁紀錄之處罰規定,最重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音罪
增訂刑法第315條之5規定,亦即增列意圖散布而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音或其電磁紀錄,以及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處罰規定,並增列意圖營利之加重處罰規定。於製作或散布不實性影音之情形,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之情形,最重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 修正刑法第28章章名為「妨害秘密及性隱私罪」
因應上開增訂條文,將刑法第28章章名「妨害秘密罪」修正為「妨害秘密及性隱私罪」,以彰顯性隱私權之保護。
五、 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活動、言論、談話影音罪
於刑法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增訂第362條之1修正草案,亦即增列意圖散布而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活動、言論、談話之影音或其電磁紀錄,以及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處罰規定,並增列意圖營利之加重處罰規定。本罪為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影音之基本犯罪類型,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於意圖營利之情形,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