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7日,同為台中市警局某派出所警友會副站長的何男與A女,參加了該站邀請警方的餐敘,會後,何男表示他有喝酒,不能酒駕,因此請A女載他回家,沒想到途中他竟然伸出狼爪襲胸,還趁A女雙手握方向盤,無暇防衛而不斷搓揉。
A女受到驚嚇,趕緊將車子停在路邊,欲逃離車內,沒想到此時何男撲過去,先湊過臉強行「喇舌」,接著隔著褲子撫摸A女下體,然後提出到汽車旅館做愛的要求,A女使勁將他推開,逃離車外,並以手機傳訊息給剛剛聚餐的員警以及警友會站長。
接獲訊息的員警前往救援,就在派出所附近找到驚慌失措的A女,以及仍待在A女車上的何男,由於A女堅持提告,全案依強制猥褻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檢警偵訊時,何男否認伸鹹豬手,他辯稱返家途中質疑A女繞遠路,兩人發生爭吵,A女就停車,很生氣跑出去,他並沒有做出猥褻對方的犯行。
但台中地院合議庭審理時,警員證稱,當時接獲被害人傳來「被非禮」、「救我」訊息,就立即趕到現場,只見A女神情慌張、憤怒,第一時間指控遭何男搓揉胸部、強吻。
一審法官審酌相關證據,並未採信何男說法,依強制猥褻罪,將他判刑10月,何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將其上訴駁回,維持原判,但仍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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