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35歲的吳男去年3月13日、25日先在楊梅區見被害人停放路邊的機車沒熄火,逕自發動後騎機車離去;25日當天下午2點多,又騎著贓車到平鎮區1間檳榔攤前,見劉姓檳榔西施獨自一人顧店,藉買檳榔進入檳榔攤內,並拿出一支注射針筒稱:「這有愛滋病毒,不要靠近!」讓劉女因畏懼受愛滋病毒感染而不敢抗拒,任由吳男取走放在檳榔攤桌上內有4,000元之皮夾。
經劉女報案後,警方當晚即在中壢區福州一街、福州二路口查獲吳男,依竊盜、強盜罪嫌送辦,而審理時,吳男坦承犯行,吳的辯護人則說,吳男當時僅向劉女表示針筒有愛滋病,但並未使用藥劑或其他強盜方式使劉不能抗拒,是劉自己不敢接近,而非客觀上不能抵抗,頂多成立恐嚇取財。
劉女證稱,發現吳男要伸手搶錢包時,便拉著吳男不讓他離開,不料他隨即拿出針筒對她說「我有愛滋病」,於是自己就不敢反抗。對此,法院認為,劉女隻身一人顧店,且聽聞吳男所言後不敢再反抗,可見吳男當時用脅迫手段已經使劉喪失自由意志,而達不能抗拒的程度,應構成強盜罪。
法院審酌,吳男任意竊取2名被害人機車,又以脅迫手法強盜劉女財物,不尊重他人財產權,考量他犯後坦承、交還部分犯罪所得,依強盜、竊盜等3罪判他6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