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林園分局指出,陳姓女警在14日下午3點退勤時,依程序繳回警用手槍,卻未檢視彈膛內是否有子彈,即朝清槍桶扣動板機,導致槍枝走火,當場槍聲大作,擊發一顆子彈,所幸並無人傷亡,也將依規定擬議行政懲處員警,及分隊相關幹部人員。
現年44歲的陳姓女警已任職7年,在2014年特考班畢業後,並於2017年調至高雄林園交通分隊服務,同事多盛讚她平日工作盡責,因是一時大意才疏忽,所幸未釀成人員傷亡或公物毀損之情事。
陳姓女警因未落實退勤清槍程序,遭記過處分,小隊長也記申誡2支,儘管當天分隊長適逢輪休,但因督導不周,連帶懲處被記申誡1支,林園分局也強調,未來將加強宣導「員警出(退)勤領(繳)械彈暨安全清槍操作程序」規定,防止類似事件發生。
台灣早期警界使用的手槍,為美國生產的史密斯威森(Smith & Wesson)軍警用5904手槍,即俗稱的「90手槍」,因為槍枝滑套有保險,操作安全性高,但關鍵時刻擊發速度較慢;目前使用的德製瓦爾特(Walther)警用PPQM2手槍,則因滑套無保險,擊發速度快,機動性也較高,但也因此危險性較高,如未確實執行清槍動作,則有走火、誤觸擊發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