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洋科爆發經營權之爭,大股東台鋼派與公司派馬堅勇分別宣布本月24日及27日召開股臨會,召集人獨董吳美慧、吳昌伯各自向商業法院聲請禁止對方開會。商業法院認為股臨會鬧雙包,造成股東和社會紛擾,影響交易相對人權益,本月8日裁定兩造均禁止召開,可提抗告。
光洋科和吳昌伯在商業法院作出禁止召開裁定的當天晚上,公開批評商業法院認事用法有違誤,宣稱一定要提抗告。未料法院還沒寄出裁定書,吳昌伯本月10日就悄悄把原本住在新竹市明湖路某巷100號透天厝豪宅的戶籍,遷到新竹市公園路舊大樓的6樓。經實地查訪,透天厝保全說吳昌伯住在該址,舊大樓鄰居說6樓是空屋沒有人住。
吳昌伯除了把戶籍遷到空屋的詭異動作,在本月14日還突然解除本案的委任律師,律師因此向商業法院陳報解除委任及書狀代收人;也就是說,商業法院禁止吳昌伯於27日召開股臨會的裁定書,變成沒人簽收、無處可送達,創下法院公文書竟然成為「流浪文書」,當事人閃躲簽收的罕見例子。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案件當事人,應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之內提起抗告。光洋科和吳昌伯宣稱不服商業法院裁定,要提抗告,卻又閃避簽收裁定書,讓裁定書無法送達,抗告時間無法起算。台鋼集團認為商業法院既已裁定禁止召開,除非最高法院撤銷,否則命令就生效,吳昌伯打算27日硬幹召開股臨會,知法違法挑戰商業法院。
台鋼集團為確保股東的合法權益,針對商業法院禁止吳昌伯召開27日股臨會的裁定,向台南地院聲請強制執行命令。台南地院本月13日裁准要求吳昌伯必須依商業法院裁定「禁止於本月27日召開光洋科第一次股臨會」。台南地院指出,如果吳昌伯拒不履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可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仍不履行時,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台鋼表示,商業法院已作出禁止吳昌伯召開27日股臨會的裁定,吳昌伯迄今未提抗告,甚至刻意將商業法院解除律師及送達代收人之委任,還在商業法院裁定後遷移戶籍,很明顯是要刻意規避商業法院裁定書及台南地院執行命令的送達,台鋼公司呼籲吳昌伯應光明正大接受法院裁定及執行命令,勿製造亂源,讓自己成為毫無獨立性的獨董。
台鋼指出,金管會和證期局不能怠惰任由違法的股臨會召開,公司派獨董吳昌伯無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光洋科的公司治理敗壞至此,主管機關要有所處置,也應該命令股代、徵求人券商遵守商業法院的裁定及台南地院的強制執行命令,不得與吳昌伯共同違法召開27日股臨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