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次B警官前往一家資源回收場偵辦案件,回收場老闆也養了4隻美國惡霸犬,這些猛犬一見到陌生人,立刻發出低吼聲,並露出警戒的目光,雖然老闆緩頰說:「牠們很乖,你不要緊張。」仍無法消除他心中的恐懼,如今看到同仁受傷,讓他馬上回想起當時的情況。
B警官指出,刑事局外勤隊會視案件狀況與除暴特勤隊等支援警力合作,很多時候特勤人員必須破窗或破門進入犯罪現場,之前就曾遇過嫌犯飼養狼犬或杜賓狗作為警戒之用,若嫌犯指揮這些犬隻攻擊警方、阻礙攻堅,警員恐怕就得對牠們開槍,但難保不會危及犬隻和現場人員的安全。
對此,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常務理事蕭仁豪表示,嫌犯或其親友唆使犬隻攻擊警察的案例,國內外都發生過,建議警方可追究唆使者「妨害公務」的刑事責任;另外,依《動物保護法》規定,飼主應防止飼養的動物侵害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如果發生類似狀況,警方也可提交請農委會裁罰。
蕭仁豪也指出,警權會曾與各縣市動保主管機關及動保團體討論,如何保障執法人員出勤的安全,例如,警權會建議,警方若發現嫌犯飼養的犬隻或其他動物,可能會對勤務造成影響,可先請動保人員抓捕或收容,但全台動保機構人力及經費都大幅短缺,此方案至今仍停留在紙上談兵階段。
東吳大學公法中心主任胡博硯認為,民眾飼養猛犬的行為不太可能驟然禁止,一旦出了狀況,只能仰賴《動保法》的規範處理,但最嚴重只是禁止飼養而已,幫助不大。
胡博硯表示,相關單位或許應全面思考,哪種動物應該規範或禁止飼養,不要等發生事情再亡羊補牢;至於猛犬攻擊警察與妨害公務間的關係,實務上雖然不容易證明,但還是建議警方除了落實勤前教育及情報蒐集,事後還應對相關行為追究法律責任,以免其他嫌犯有樣學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