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楊男前年12月在網路與萍萍相識進而交往,雙方情投意合下發生一次性行為,雖然楊男曾提醒萍萍要保密,但萍萍因擔心懷孕,事後向老師坦白,最後少女的家人找上警方報警處理。
地院審理時,楊男坦承犯行,法官認為楊男明知萍萍年紀尚輕,性自主能力及判斷能力尚未成熟,楊男仍然與萍萍發生性行為,影響女方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
但也考量楊男無前科且已與女方達成調解,且已給付調解金,也獲得女方同意給予緩刑機會,最終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楊男有期徒刑4個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須付保護管束,並接受2場法治教育,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