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Y妻因為察覺丈夫行為有異,查看其手機,赫然發現丈夫與兒子補習班女老師互稱寶貝、老公老婆,甚至拍下親吻、臉貼臉的照片。但她不動聲色,保存證據,並雇用徵信社跟監,查出丈夫與女老師多次出遊、觀看演唱會、到摩鐵偷情過夜,甚至Y男還帶著外遇對象到她婆家吃飯,也帶著孩子出遊。
此外,Y妻查看丈夫座車行車記錄器,發現2人不止一次車震,錄音檔裡,女老師發出「嗯嗯啊啊」呻吟嬌喘聲音,以及2人濃情之際的露骨對話。Y妻蒐證妥當,到新北地院提出侵害配偶權之訴,求償100萬。
合議庭認為,2人一起出遊、過夜,在通訊軟體互稱老公、老婆,並拍攝親暱照片,已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此外,原配提出行車記錄器相關證據,顯示2人在車內愛撫、性交,此行為更是嚴重侵害原告配偶權,因此判決2人需賠償Y妻30萬元。
Y妻求償成功,女老師的丈夫也不甘綠帽罩頂,亦根據前判決提出求償之訴。對此,女老師辯稱,她與丈夫雖然後來離婚,但離婚前雙方早已分居,並協議可以各自交往男女朋友,前夫當時自己也有女友,也知道她與Y男交往;但法官不採信其證詞,且經查C女與學生家長外遇期間,仍有婚姻關係,因此同樣判決2人需賠償30萬,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