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少女透過交友軟體認識男網友,雙方交談甚歡,逐漸發展成網戀,並在去年7月約到萬華青年公園夜遊散步,當天男方好友也帶女友同行,兩對情侶一起騎車夜遊,後來到青年公園散步,由於少女想上廁所但礙於女廁大多上鎖或使用中,只好請男網友陪她到附近殘障廁所,事後4人才又會合散步,不久後各自騎車離去。
但少女返家後面對家人質問晚歸問題,少女聲稱遭男網友拖到殘障廁所性侵,讓家人憤而提告,對此,男網友到案後大聲喊冤,稱雙方確實有在公廁發生關係,但是你情我願,並拿出Line對話為證,可見他先是詢問「妳愛不愛我?」少女則傳訊回答「愛呀,但還是有點怕生」「其實我不是處女,只是我下面很緊,我沒男友加上很久沒做,非常怕痛會哭對不起...」他則回覆了一個OK貼圖。
對此,檢方勘驗雙方對話紀錄後,傳喚男方友人訊問,友人到案證稱,當天他和女友就在殘障廁所不遠處等待,直到2人出來,4人還一起在公園散步、赴超商買飲料,後來少女說不敢一個人搭計程車回家,男網友還載她回家,全程神情並無異狀,也不像遭到性侵。檢方認為,全案無積極證據可證明宋男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嫌,因此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