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檢署上月22日第二度對林姿妙發動搜索,並帶回林姿妙、兒子林佑澤、女兒林羿伶與農業處處長康立和等人。檢方在偵訊後對林姿妙、林羿伶、康立和3人,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但宜蘭地院審理後,根據檢方提出的資料,認為林姿妙雖然有涉犯貪污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但並無羈押必要,因此改裁定80萬元交保;另外林羿伶、康立和2人則獲得無保請回。檢方不服,提出抗告。
台灣高等法院今(2日)指出,康立和、林羿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刑法公文書不實登載等罪嫌,林姿妙涉犯圖利罪、刑法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公文書不實登載等罪嫌,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其中,圖利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
高院表示,原審認為林羿伶的犯罪嫌疑雖然重大,但依現有事證,難認有羈押原因,而裁定駁回。不過,林羿伶就本案有避重就輕的卸責情形暨湮滅重要訊息行為,檢察官抗告有理由,裁定撤銷原裁,發回宜蘭地方法院更裁。
而林姿妙部分,高院指出,原審認為林姿妙以80萬元具保,應足以形成拘束力,這是原審本於事實審法院裁量權所為羈押與否的裁量,並於裁定理由中敘明,並無違反比例原則或必要性原則,依法並無不當。檢察官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於康立和部分,高院認為,他雖然犯罪嫌疑重大,但依卷內的人證、物證,均不足以認定康立和有檢察官聲請所指的羈押原因。原裁定認康立和無羈押原因而不予羈押,於法並無違誤。檢察官抗告原裁定不當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