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女子在高市某超商當店員, 2017年7月某日因店長清點茶葉蛋發現短少,調閱監視器後,才得知女子監守自盜,竟在一個禮拜內偷吃兩顆茶葉蛋,女子事後吃上官司。
庭訊時,女子辯稱因客人反應茶葉蛋太鹹,她才剝蛋試吃,供稱事後有付錢給同事,但遭同事打臉。檢方認為女子為了試吃茶葉蛋口味,刻意躲起來偷吃,有違常理,且女子被抓包後仍拒絕賠償店內損失,因此依以業務侵占罪起訴。
一審高雄簡易庭審理時,法官認為女子偷吃2顆茶葉價值僅18元,加上她領有重大傷病卡、經濟情況不佳,依法酌減其刑,減輕為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
判決出爐後引發討論,有民眾表示女子家境清寒偷吃2顆茶葉蛋,竟要被關3個月,認為判刑過重,高雄地院為此曾特地發澄清稿:「已經是法律允許法官判處的最輕法定刑度,如果再低於此一刑度,就是違法判決。」
不過,案經上訴,高雄地院二審法官認為,女子和超商已和超商調解成立,但一審漏未審酌,加上兩顆茶葉蛋價值18元,認為店家損失不大,在情輕法重的情況下,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因此判女子免刑,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