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指出,紀爸爸表示,之前帶3歲女兒到和住處附近的平東路3段1巷人行道散步,父女2人享受天倫之樂時,楊男溜狗時,沒有管好黑狗,其所飼養的黑狗也曾經驚嚇到女兒,當時即有勸告楊要好好管住飼養的黑狗,雙方因蹓狗問題有過糾紛。
上週三晚上7點許,吃過晚飯,紀爸爸帶著3歲女兒晚出散步,父女2人大手牽小手在和平東路3段1巷人行道散步,而楊也帶著飼養的黑狗出來溜狗,黑狗很興奮地往前衝,楊則被黑狗拖著前行。黑狗見到小女孩大聲吠叫,紀爸爸心疼女兒,馬上用手上的長傘趕黑狗,雙方起了口角。紀爸爸打110報案,警方趕到現場,紀爸爸這次不忍了,堅持控告楊違反社維法「縱容動物嚇人」。
警方表示,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3款有明文規定,「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警方將楊依社維法函辦。並呼籲,飼主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時,須牽繩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以管控寵物行動,另若所飼養的係屬於攻擊性較強的寵物,出入公眾場所,需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包括長度1.5公尺以內之牽繩,及配戴嘴套,以維護其他同場民眾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