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冠軍於1995至2000年間擔任國家安全局總務室出納組上校組長,職掌「奉天專案」「當陽專案」30億元祕密經費,但他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和短報利息侵占計1億9,220萬餘元公款,直到事跡敗露潛逃出國,目前以貪污罪被通緝中。
士林地檢署向法院聲請單獨沒收劉冠軍名下台積電股票、存款、高爾夫球證等資產,以及劉妻名下價值3,815萬位於北市文山區秀明路豪宅。但劉冠軍當年所購500萬之台積電股票至今至少翻漲20倍,價值超過1億元。
士林地院法官裁定,劉冠軍犯罪所得共計1億9,220萬7元,全案所得可認定的只有劉妻於1998年時以3,815萬購買、裝潢的豪宅,因當時她所使用的支票資金來源為國安局,以及扣除不動產費用尚餘1億5,404萬5,007元,也一併沒收。
至於檢方聲請沒收的劉冠軍名下台積電股票及其他帳戶款項,法官認為無從認定與犯罪所得有關,因此駁回聲請,本案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