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小琪表示自己和陳姓男友在高雄相親聯誼會認識,兩人大概交往8、9個月,直到110年4月16日,她和陳男吵架服藥輕生,陳男將她送醫後,她出院又到陳男家休養,陳男卻於半夜向她求歡,她不想而拒絕,陳男竟強壓她脫褲性侵,完事後兩人再次爆發口角,陳男氣得拿旁邊的高粱酒強灌小琪,更用酒瓶插入小琪下體再次性侵得逞。
事後,小琪躲到2樓將房門反鎖並打電話報警,警察趕至現場將小琪送醫驗傷,而小琪在右額、臉頰、胸、腰、膝皆有擦傷,符合小琪所稱陳男抓她雙手、毆打臉部等強暴行為,不過小琪下體和大腿根部無傷勢,也沒有被酒瓶插入的跡象。此外,醫生雖然在小琪下體驗出陳男的DNA,卻認為是在案發前至少3、4天性行為所遺留,但台南地檢署審酌當前實證研究報告顯示,性行為後72小時女性下體通常就無法檢出精子細胞層,且小琪外陰部和扣案酒瓶都檢出陳男DNA,小芬也全身是傷,因此不採信陳男辯詞,依強制性交罪將他起訴。
經台南地院審理,小琪對案情描述卻前後不一,且當警方到場時,小琪表示「沒有性侵成功,因為我有掙脫」,然而在警詢時,她也只說被灌高粱酒,沒有提到酒瓶性侵一事。對此,員警回憶,當時到現場看到小琪情緒激動,繼續和男友爭吵,更打了男友一巴掌,警方因此趕緊阻止小琪,不料小琪還揚言要檢舉警察辦案不公,因此法官認為小琪無一般遭性侵身心受創或內心恐懼的表徵,且小琪身上的傷痕也可能是報案前與男友爭吵、爆發肢體衝突所致,無法作為被性侵的證據,此外,若小琪欲控告陳男強制性交,怎麼還會在被性侵後進浴室清洗?最後因證據不足,判處陳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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