敗訴其中之一關鍵在於,法官審酌有網友詢問「有人可以不Google講出蘇打綠全部成員嘛?」結果回應多半表示無法連結;其他原因還有團員們「與林暐哲簽署的經紀約中,並無隻字片語提及『註冊商標』」,他們主張商標是「委託管理」的說詞並不可採。
「消費大眾都已知林暐哲音樂社公司是『蘇打綠』商標權利人,而藝人與經紀公司的關係是『拜託』」經營演藝活動,不是『委託』」,林暐哲方如此主張,還有公司合法註冊商標並公告10餘年,5年評定期限早已超過了。
至於現改名為「魚丁糸」的樂團團員們則主張,「早在學生時期簽經紀約之前,他們就以「蘇打綠」成名…團名及商標都是主唱青峰手寫創作…創造清新活力的形象」,後來說是團員們「共同發想、定名而成」,與林暐哲解約後,對方應返還相當於受團員們委託管理的「蘇打綠」商標,因其已是他們的姓名權、人格權範疇,不容林暐哲忽視意願占有。
不過二審認為,此團名的發想者究竟是誰,團員說法一變再變,先說是吳青峰個人創作,後改口吳青峰、史俊威共同發想,二審又改共同發想,加上樂團創始以來成員更迭不斷,所以團員們所謂共有姓名權的說詞顯然不可採;全案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