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經營旅行社的柯姓男子,在台北街頭與高中時代的女神小美(化名)相遇,隨即對她展開熱烈追求,隔年舉行婚宴後鬧翻,斷聯長達20年,柯男之後另再娶妻生子,沒想到小美於今年5月,竟突然提告主張她才是正宮,台北地院審酌後認為,因當時仍採「儀式婚」,雙方也公開舉辦婚宴,認定雙方婚姻關係存在,判女方勝訴。
據判決書指出,小美主張當年兩人在路上相遇,柯男表明自己剛結束一段婚姻,雙方能在失聯多年後再度相逢,又剛好都是單身,實屬天意,希望盡快成婚。知道她嚮往歐洲風情卻沒去過歐洲,於是利用自身經營旅遊業的能力,為她規畫一場歐洲之旅,旅遊途中還去法國巴黎訂購結婚禮服。隔年在飯店裡舉辦婚宴,雙方父母及眾多親友在場見證,男方還特地邀請曾任西德駐台經濟辦事處代表擔任婚禮證婚人。女方表示在婚宴後當晚因故發生爭執未辦理登記,她一直忍到民國108年間才發律師函,要求男方與她辦結婚登記被拒,卻只收到男方祝福,別無良策才提訴訟。
對於上述指控,柯男卻提出另一版本的經過,他指出自己是在離婚一年後於街頭重逢小美,進而交往,但兩人並無共結連理的念頭。女方當時擔任保險業務員,兩人交往後,女方向他吐露常常被親友、同事、客戶詢問是否結婚育子等事,因為年紀超過40歲仍未結婚,擔心繼續找理由搪塞會太丟臉,於是提議辦理結婚登記,「她說可以不用真正結婚,也不用去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只要我同意與她辦理具有結婚宴客的儀式,讓她的親友及同仁、客戶相信即可」,這才同意舉辦婚宴,可見雙方並無結婚真意。
柯男提到,兩人在婚宴桌數方面意見不合,他覺得宴請3、4桌親友就夠了,「她認為我為桌數多寡、宴客費用的攤付比例而斤斤計較,我則認為她過於計較人情顏面,企圖欺騙我」,雙方在宴客結束當晚發生爭執,隔日便分道揚鑣,之後20年都沒有任何聯絡;如今他已經65歲,因病痛纏身時常往返醫院,若女方真的有意共組家庭,怎麼會在明知他的住處及公司地址的狀況之下,20年間都不聯絡,根本就是想擾亂他靜好的下半場人生,更損及現任妻子及子女的權益。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指出,這對男女舉行婚禮並公開宴客,雙方父母、親友皆到場祝賀,這些都有宴會現場照片、喜帖和證人為證,也符合修正前《民法》第982條第1項之規定,且婚後也一度赴日旅遊,並非如柯男所說的結婚隔天就分道揚鑣,女方主張兩人已經結婚,且存有婚姻關係,應可採信,最終判女方勝訴,全案仍可上訴。
至於兩人分道揚鑣之後,柯男又與另一名女子結婚,後續該如何處理這段「三角關係」,兩人恐怕還有另一場硬仗要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