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30 17:54 臺北時間

亂灑「健保卡影本」討債 他反遭依侵害隱私權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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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桃園地院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討債的王男3個月有期徒刑。(示意圖,本刊資料照)
桃園地院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討債的王男3個月有期徒刑。(示意圖,本刊資料照)
討債方式百百種,除了常見的暴力討債可能觸犯傷害罪,日前還有人利用當事人的健保卡影本,寫著大大「還錢」2個字,似乎想透過公開欠錢資訊的方式來逼對方還債。只不過他將當事人的健保卡影本隨地亂灑,已侵害他人隱私權,被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遭判3個月有期徒刑。
桃園市一名21歲的王姓男子,在2020年受謝姓男子委託,向一名袁姓男子追討債務。王男從謝男那裡取得袁男所簽立之面額新台幣5萬元之工商本票影本,以及袁男的健保卡正面影本等資料後,於當年9月某日,將印有袁男健保卡正面之紙條寫上紅色「還錢」字樣,騎車到桃園某處灑落。
同年11月,袁男又故技重施,這次除了健保卡影本,也將袁男簽過的本票影本灑落在地。
袁男向桃市警八德分局報案,指控王男此舉讓任何人都可以看到他的個資,已逾越個資利用範圍,足生損害於袁男。
王男到案後,面對檢警訊問均對犯行坦承不諱,檢方認定王男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且2次犯行犯意各別,認為應該分論併罰,依法對王男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王男先後2次將袁男的個資公開灑落,侵害袁男的隱私權,犯後雖坦承犯行,但沒有和袁男達成和解、賠償袁男損失,綜合考量後判處王男2罪個處有期徒刑2個月,應執行3個月,得易科罰金每日折算1,000元,可上訴。
更新時間|2023.09.12 20:42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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