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柯以柔在結婚後居住空間不敷使用時,想到丈夫財務狀況惡劣,於是與自己母親合力購置新屋以供全家共同居住並提議與夫採行夫妻分別財產制,郭即揚言獨居,柯多次邀約郭共住新屋,郭仍無正當理由拒不同居,法官認為,這已是未善盡與配偶協力照顧家庭的義務與責任。
此外,高院也認為,郭與妻結婚後,屢與女子傳出桃色曖昧,雖經柯嚴正警告仍未能謹守男女交往分際,與餐廳日籍女員工出雙入對,過從甚密,已嚴重撕傷婚姻關係基礎,踐踏妻子當初對婚姻幸福美滿生活的想望,二人婚姻破綻發生自均可歸責於郭,柯訴請離婚及求償,應予准許。
此案是柯提出,她指出,與郭2011年6月18日結婚,但婚前夫即欺瞞真正學歷資訊,她陷於錯誤而與對方交往結婚,嚴重損及彼此信任,動搖兩造婚姻關係互信基礎,婚後復長期實施精神暴力,自兩造協議採行夫妻分別財產制後,又無正當理由拒絕同居。
柯指控,夫婚後外遇不斷,與餐廳日籍女員工發展婚外不倫情感,違背配偶忠誠義務,讓她遭受重大打擊,精神痛苦不堪,婚姻關係因夫而發生重大破綻,訴請裁判離婚,請求賠償所受非財產上損害,一審判柯勝訴,郭上訴後,高等法院今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