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王女為台中市沙鹿區人,擔任鑽井技術員實習生,意外發生前4個月前才考取中油公司,被分發到探採事業部門,2019年9月4日上午8時許,在苗栗縣頭屋鄉北坑村的田窩錦水84號井,王女與其他實習員進行起鑽實務訓練,練習操作起立根作業。
據規定,工作人員推送上扣鉗於立根大接頭之母接頭上,另一名則推送退扣鉗於公接頭上,工作人員操作退扣鉗咬合後,須先向井心工作平台操作室人員以眼神或點頭示意,並退到安全位置後,操作室人員始得操作鑽機驅動轉盤進行退鬆絲扣作業。
王女操作退扣鉗咬合後,尚未以眼神或點頭方式向謝、張示意,也還沒退到安全位置,謝男竟貿然轉動轉盤,而張男也疏於提醒,致使王女遭鋼繩及卡鉗夾住身體。緊急送醫後,最終因頭胸部外傷併下頷骨、胸椎、胸骨與兩側肋骨多處骨折,顱腦損傷、雙側氣血胸合併外傷性休克,仍於同日10時24分許死亡。
張、謝2人受雇於中油公司擔任鑽井技術員,張男為礦場坑外安全督察員,負責當日現場工作分配及維護現場人員工作安全,謝男則於工作平台操作室中操作鑽機作業,檢方也以過失致死罪起訴謝、張兩人。
意外發生後,王女丈夫得到中油核發因公死亡遺眷請領撫卹金共729萬1384元。民事部分,王女父母再向中油公司與張、謝2男求償,一審依據扶養費用與精神撫慰金,各獲判賠264萬餘元、289萬餘元,雖然未再上訴,但至今仍無法原諒2人。
刑事部分,張、謝男雖坦承犯行,也有意與王女父母調解,但雙方對於賠償金額未有共識,亦未取得家屬諒解,一審對謝、張判處6月,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二審,2人表示願意各付20萬元給王女父母,並以他們都是家中經濟支柱,還有父母需要扶養等語,請求宣告緩刑。但合議庭認為,2人至今尚未能取得死者家屬諒解,且造成被害人家屬失去至親之巨大悲痛,予以駁回,維持原判。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