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這起事件發生在2017年6月間,該名人妻主張劉姓老公與表妹發生婚外情,2人甚至在山區的工寮裡發生親密關係,由於表妹想要揭露不倫戀來脅迫老公離婚,老公因此在2020年2月間向她坦承姦情,並表示願意斷絕這段不倫關係,但表妹卻一直傳訊息騷擾和糾纏,於是決定向表妹提告求償80萬元精神撫慰金。
針對人妻的指控,表妹則辯解自己僅和劉男在工寮內發生過一次性行為,她強調2人和人妻攤牌後,便沒有再有不正當的往來,更沒有教唆劉男離婚、騷擾人妻,且2人後來有所互動是因為彼此是親戚,劉男也會傳訊向她訴苦。另外,表妹也指出,人妻曾表示會原諒她與劉男的行為,所以在這起訴訟前,人妻都沒向她提任何通姦或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訴訟,如今顯然有違誠信而權利失效,請求法官駁回人妻的訴訟。
不過,花蓮地方法院勘驗LINE對話紀錄發現,表妹於2021年3、4月間曾多次傳訊息給劉男,內容包括「是不是你離婚這樣的事就沒了?」「你只要打砲就好,你只會在意打砲爽不爽」,劉男則回「不體會我還會要去找你嗎?我沒有在關心你嗎?」;面對家人勸說停止與劉男交往時,表妹也曾向劉男說,「這個部分,我不會給答案,人生沒有絕對的事…以上是我自己的選擇。」,並以「你要真的負責就是離開,你也沒資格擁有家庭」等語勸說劉男與人妻離婚。
因此,法院不採信表妹的說詞,認為她在不倫戀曝光後仍不收斂,持續與劉男獨處、埋怨劉男讓她空等,甚至還積極勸說人夫離婚,法官因此認定,表妹的舉動讓該名人妻深受精神上的壓力且侵害他人配偶權,最後判處表妹應賠償人妻50萬元精神撫慰金,案經上訴花蓮高分院亦遭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