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指出,少女與閨密是從小一起長大的鄰居,去年8月15日,閨密與其林姓男友到高雄遊玩,約了少女同行,3人當晚投宿飯店、同睡一張大床,事後少女指控當天凌晨2點多時,睡在兩人中間的林男趁機摸她,甚至脫掉她的內衣、用手指性侵她。
林男則辯稱,當天起初要睡側邊,由於太累就在中間睡著,中間醒來發現少女還沒睡,於是伸手撫摸她的胸部並解開其胸罩,往對方下體摸之際,對方也回摸下體,過程中少女都未反抗或踢他,結束後他還幫對方扣回內衣,更記得對方還叫他扣第二格,否認性侵。
檢方偵查時,少女直指當晚是與男友講電話,講到睡著接著被林男伸狼爪,因嚇到不敢出聲,直到隔天上午才傳訊息向男友求救,但檢方調閱少女的手機通訊,發現少女與男友通電話時間長達9小時1分48秒,期間若真得被性侵,不可能在這麼長的時間內都沒有向男友求救。
由於事後閨密姐姐作證少女有呼喊聲,加上檢視飯店的監視器畫面,少女還若無其事與林男一起去搭電梯、買早餐,時間長達50分鐘,少女期間神色自然、持續與林男交談,並無情緒激動、緊張、受害的情狀,也未趁機向飯店櫃台人員或向路人求救,與性侵被害人的情況很不相同,因此認定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對此,少女不服聲請再議,但高雄高分檢同樣認定罪認不足駁回再議,不過少女不死心仍找律師聲請交付審判,最終法官檢視相關證據後,再度認為缺乏積極事證,仍駁回少女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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