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中稱,本案係警政署政風室於111年2月8日,收到一份具名的檢舉信,檢舉人有留下聯絡電話,政風室人員立即分案,並通知檢舉人製作檢舉筆錄,檢舉人當時還帶了另外屬於該犯罪集團的成員一起製作筆錄。
警政署政風室製作檢舉人筆錄後,經初步的查證,認為有深入調查的必要,於2022年2月18日立即報請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經檢察官指示,需要有清查金流、偵辦地下匯兌集團的偵查人員加入,故於2022年2月,由警政署政風室代為協調2位刑事局人員負責偵辦。
偵辦期間,在檢察官與承辦人員的認真努力下,藉由清查金流後,另發現林秉文亦有涉案,惟檢舉人於政風室的檢舉內容,並未提及林秉文涉案部分。後因為郭哲敏突然出境,承辦檢察官當時研判蒐証尚未完善,故未能即時拘捕。
惟承辦檢察官與警政署政風室為求保密,交代刑事局2位承辦人可自行找信任的人合作,完全不告知搜索對象及地點,以檢察官自行聲請搜索票後行動,行動結束,再由政風室主任向刑事局說明。期間檢舉人亦曾經至地檢署由檢察官製作證人筆錄,並無所謂吃案等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