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林男與蔡女為台中市南區一處社區的上下樓鄰居,林男認為是樓上的蔡女住處地板及水管破裂,才會導致他家的天花板漏水,還刻意在凌晨製造噪音。他因此祭出「絕招」,於去年5月31日、6月4日、6月5日凌晨,持裝有糞便及尿液的寶特瓶,將裡面的「糞尿水」傾倒於蔡女的家門門縫並流入對方屋內,藉此威嚇對方。
蔡女因而心生恐懼向警方報案,警方調閱社區監視器發現是林男所為,檢察官認為此舉帶有恐嚇意味,依恐嚇危安罪將林男起訴。但林男卻矢口否認恐嚇對方,並辯稱自己倒的是「茶水」,並非「糞尿水」,且他先前有請物業公司林姓主任轉達蔡女,若她再製造噪音,就要去她家倒茶水;但林姓主任卻證稱,不記得有請他轉達此事。
法官認為,雖然無實質證據證明林男所傾倒的液體為尿液或糞水,但於凌晨時,在對方不知情之下到蔡女門口倒入不明液體,顯有暗示對方住處隨時處於遭不明人士傾倒不明液體的危險,確實已導致蔡女心生畏懼,具恐嚇意圖,依恐嚇危安罪將他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