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在台中市太平區某機械工廠上班的印尼籍S姓女移工,因獲得李姓女老闆信任,知道提款卡放置何處,更探知密碼,第一次,前年9月4日,S女趁女老闆不注意,竊取提款卡,到超商分三次盜領4萬1,000元,然後將卡片放回原處,李女居然沒發現帳戶裡的錢短少。
有了第一次的成功,S女越發膽大,先是嘗試性的盜領幾次,她發現似乎公司金流周轉頻繁,老闆也不知道那張卡的正確餘額,於是放膽偷,從每個禮拜數次到超商、銀行ATM盜領1,000元到3萬元不等,後期竟然曾單日一次盜領10萬元。
短少金額積少成多,一直到今年6月7日,李女才發現公司帳戶虧空,帳目與現金數字嚴重不符,全面查帳後,研判是被多次盜領,於是報警處理。警方調閱ATM監視器,很快查出S女就是內鬼,立刻將她逮捕。
檢警調查,將近2年,S女持偷來的提款卡盜領74次,金額共526萬9,000元,而調閱被害人住家與公司監視器,赫然發現,S女食髓知味,還曾潛入李女和先生臥房,偷走2萬2,000元現金。
檢警訊問時,S女坦承多次犯案,且供稱次數多得她自己也記不得,加上帳戶交易明細與盜領時的監視器畫面座實了其犯行,檢方聲請羈押獲准,目前S女仍收押中。
日前全案一審終結,法官認為,S女趁李女把包包放車上時,竊取卡片,盜領完再將卡片放回去,足見每次持金融卡盜領都是「個別犯意」,根據「一罪一罰」,應分予論74罪,但審酌S女落網後坦承犯案,且態度尚可,合議庭法官依74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一個竊盜罪,併科徒刑2年2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