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今年3月28日凌晨2時至4時許,林男在國防部主體大樓某室內擔任監控哨,他利用與潘女換哨時,取得對方手機,放置於桌上檯燈,經由照射手機螢幕上的殘留指紋,辨識出潘女的手機密碼,最後成功解鎖「潛入」手機。
林男接著打開潘女的LINE、SIGNAL加自己為好友,再利用潘女的手機傳約100個私密影片、照片到自己手機內儲存。潘女下哨後,發現林男曾加入她的LINE好友又封鎖,才驚覺手機中有傳送私密照給對方的紀錄,氣得立刻向長官報告。檢警介入偵查,林遭移送法辦、起訴。
案件偵辦期間,林男認罪並表示願意賠償,還求情稱案發後已遭退役、目前從事殯葬業,尚須扶養外婆;不過潘女拒絕和解且不同意緩刑,檢方也不同意給予緩刑。法官認為,林男為滿足好奇心及偷窺欲,竊取私密影、照片已嚴重侵害潘女隱私,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12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