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穎孟18日於臉書發文直言,「藍白粉很希望高虹安不起訴,那我就來告訴大家,我當時『被指控拿助理錢』的案子,如何不起訴的。」總結出若高虹安要獲得不起訴,共有3點事情需要證明,分別為助理上繳證據為假、助理證詞為假、高從未以某種形式將助理費用於私人用途。
針對自己過去的經驗,林穎孟說明「假證詞及假證據」方面,直指吳女提供檢調「P圖表格」,稱葉男薪水每月固定匯2萬給林,且指控葉男都不工作,還串通幾位助理做證詞稱葉男跑某地方組織會址在松山區,不在大安、文山區,「所以就算葉男有工作,也不是在做助理工作」。
然而在真實情形及矛盾之處方面,林穎孟指出,吳女寫信要求葉男每月匯1萬元當零用金,卻不被理會,「證據顯示伸手向葉男要固定錢的人為吳女」;葉男在台北工作,且吳女職務受葉男指揮情形可見,「因證詞中,只要有事證對吳女不利,吳女便會將管理責任,推卸給葉男」。
林穎孟接著表示,吳女工作為只待在辦公室處理行政庶務、管理財務的工作,且有翹班紀錄及1年僅處理1件陳情案件;「沒有任何,助理有把自己薪水匯入穎孟帳戶或上繳現金之紀錄」,僅有她自掏腰包買東西、請客紀錄,因此「吳女證據及證詞太多漏洞,甚至讓她自己不利,最後我與葉男獲得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