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2021年4月3日下午5點10分,高雄某酒店樓下,A男與B男因故發生衝突,隨後B男駕車離開但仍怒氣難消,便打電話找了4名友人分車前去追A男。行經青年一路時,B男等人見A男在復興二路與青年一路轉角路口正要搭計程車離去,便急速迴轉、擋下A男,B男友人洪男更當街拿球棒追打A男,A男則一路逃跑。
沒想到,B男這時直接駕車朝A男撞去,導致A男倒地,還遭車子輾壓,且這時洪男亦上前以球棒補打A男2下。後來A男爬起來跑到超商求援,沒想到B男仍不放棄,拿著鋁棒繼續跟至超商內追打A男頭部、脖子等,最終A男則在路人幫助下送醫。
事後,A男右尺骨骨折、右肱骨下端骨折、右肘0.5公分撕裂傷並縫合、右膝擦傷及右上臂、右肘、雙側前臂瘀青之傷害,B男也被檢察官依「殺人未遂」起訴。不過案件進入法庭後,因無法舉證證明B男在下手時具有殺意,加上B男於法庭上亦供稱,自己當天只是想教訓A男,B男律師也稱,其撞人時有煞車,並且未撞擊重要部位等,因此最終以傷害罪審理。
驚人的是,事後A男與B男達成無條件和解,B男律師表示「雙方本於各自之社會歷練不願追究」,此外,A男更在法庭上對法官表示:「我喝酒後個性比較衝動,我自己也有錯,不能完全怪在被告身上,所以不想再追究,現在跟被告也是不錯的朋友。」甚至在去年5月17日撤回告訴。
基於法官認定本案為普通傷害罪,加上原告選擇撤告等,因此原先檢察官提起之「殺人未遂」公訴案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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