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更二審判決指出,依當年替國民黨處理黨產交易合約的律師李永然等人證詞,2006年中影案交易時,因已是民進黨執政,社會氛圍認為國民黨黨產須做處理,前立委蔡正元表示,鴻海創辦人郭台銘胞弟郭台強要出來幫助國民黨買中影公司,後來考量郭是上市公司董事長,溝通後由郭台強的妻子羅玉珍出名擔任買受人,之後又另外出現莊婉均擔任買受人,以股權交易方式聯手買下國民黨的中影公司。
判決指出,中投及中影公司當時均受國民黨實質控制,中投考量當時政治、社會氛圍急欲處理國民黨資產,又怕因買賣時間窘迫致售價偏低而受損失,將中影公司賣給羅玉珍等人時,在合約訂有「利潤分配方案」,約定簽約日起3年內,買家將中影的華夏大樓脫手時,或3年期滿仍未出售的情況,國民黨的中投公司均能分享華夏大樓的增值利益。
高院更二審合議庭認為,雙方交易後,中投曾向郭台強妻等人表達催告履行分潤合約之意,雖然郭台強妻等人以中影有其他股東,無法由他們決定要不要賣華夏大樓辯護,但法官認定,郭台強妻等買家,確實未依雙方合約將華夏大樓出售,或以15億元賣回給中投,已屬違約,當時華夏大樓市值約26億餘元,造成欣裕台損失約10億餘元,判決應由郭台強妻及莊婉均等買家賠償;前立委蔡正元原本也遭欣裕台求償,更二審合議庭判他不用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