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女原本與同為醫美醫師的丈夫王文哲在開醫美診所,蕭嘉蓉更親自穿比基尼泳裝展現豐滿上圍及水噹噹的皮膚,建立起好口碑,在南台灣相當知名,但蕭女3年前發現丈夫有外遇,丈夫不止有小三還有小四,憤而控告丈夫求償1,000萬元並訴請離婚;丈夫不甘被訴,反告妻子與王建民外遇,要王建民與蕭嘉蓉連帶賠償1,000萬元。
蕭嘉蓉指控,丈夫是以非法手段竊取她與王建民的對話記錄,不能當成證據,且丈夫指控她與王建民婚外情是發生在2014年及2015年間,若要提民事求償,應在發現後2年內提出,但丈夫是到6年後的2021年才提告,已逾提告期限,且這樣的往來並沒有不妥,並傳喚與王建民同為台南出身的職棒球星曹竣崵及台南知名生技公司陳姓負責人出庭,要證明王建民與蕭嘉蓉間的往來並無逾矩,請求法官判免賠。
蕭嘉蓉的丈夫向法官坦承,提告時的確是與妻子另案在打官司,後來妻兒都沒有與他同住,他在2021年1月間,因思念子女,打開家用照片的USB隨身碟,發現蕭嘉蓉與被告王建民於2014年底至隔年11月間有不當往來,精神因此受到重大痛苦,丈夫認為,自己是無意間發現證物,並不是竊得的,且他是在發現後立即提告,沒有超出2年的提告時效。
台南地院審理認為,現今社會男女均權,思想開放且多元自由,侵害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行為雖不以通姦行為為限,仍應視個案交往行為程度、婚姻、工作狀況、被害人的痛苦程度及忍受能力等個別情事客觀判斷,法官認為,王建民與蕭嘉蓉在2014年及2015年間的確有通訊往來,但內容並無何男女情愫或親密交往舉止,沒逾越一般社交行為範圍,對蕭女丈夫配偶權不構成侵害。
法官當庭勘驗蕭嘉蓉丈夫提出的3個USB隨身碟,的確看到王建民與蕭女的通訊對話,還有王建民在美國紐澤西州住家電話號碼等畫面截圖,法官發現,截圖檔案中的「修改日期」欄位顯示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也就是說,這些截圖是在2015年以前存入隨身碟的,且丈夫有小三及小四另案與蕭女打官司時,曾在2020年就已當庭提出過妻子與王建民往來的截圖資料,證明丈夫說是在2021年無意發現的說詞不可採信。
法官認定,蕭女丈夫早在2015年間,就已知道妻子與王建民的通訊往來,未在2年內提告求償,已經逾期,加上截圖的通訊內容,並沒有不雅、不當或逾越正常互動的證據,因此判王建民與蕭嘉蓉勝訴免賠;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