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指出,這位餐廳老闆明知女方已婚,從2018年12月開始與人妻交往,兩人如同情侶般牽手、擁抱、接吻,甚至還拍裸照,並透過LINE記錄兩人發生性行為的時間、地點及次數,短時間內就發生超過百次的性行為。
人夫發現兩人姦情後,與男子簽署協議書,男子願賠償人夫500萬元,並約定男子從今以後不得再與人妻聯絡,如有違約,需再另賠償500萬元。但事後男子就兩度私下打電話給女方,人夫憤而提告,要求賠償500萬元的懲罰性違約金。
餐廳老闆透過律師辯稱,自己是單方面愛慕女方,但未曾與女方發生關係,雖然北院認定這位老闆侵害了人夫的配偶權,但人夫早在2018年年底、2019年2月或3月已知悉這段感情,因此提告已超過時效。
餐廳老闆的律師強調,女方丈夫在協議書簽署過程中表現激動,不斷拍桌怒吼,打斷男子的思緒,以致於沒有足夠時間思考協議內容,顯示男子不是出於自由意志簽署協議書,因此不能依協議書提告求償。
但北院審理時認定餐廳老闆在協議書上簽名時是自願的,並依簽協議書時的影片、證人證詞,男子當時表現從容,且未露出畏懼的神情,認定他未遭恫嚇、威脅,因此判決需賠償女方丈夫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