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韓籍前牧師孔玟植於1996年來台,因韓國攝理教主鄭明析在韓國涉及宗教性侵害事件,牧師孔遂放棄牧師資格,以協會方式在台創辦「新竹縣大夢麗生命品德教育協會」「新竹縣大夢麗全人教育足球協會」「新竹縣大夢麗全人教育人才培訓協會」「新竹市大夢麗生命品德教育協會」、「中華民國大夢麗足球協會」等8個協會 ,會員達數千人,多是青少年和大學生。
孔玟植演講時常自稱「神所選於此時代代替耶穌之救世主,為代替天上之神之地上之神」,會員均為有罪、自私者,應全然信服、服從,後有會員指控孔玟植性侵。
2012年,時年18歲的A女報警指控,因參加學校社團「大夢麗活動」成為 孔玟植信徒,孔卻利用她因自幼喪父,及對孔的敬畏,在2010年、她15歲時每週利用開車載她外出機會,載到高鐵六家站區、南寮漁港等地加以猥褻、性侵,A女因害怕不敢違逆孔的旨意。孔更視她為禁臠,每次協會活動結束,就被載到各處性侵。她事後記下遭猥褻、性侵的日期及地點,統計2年多遭性侵猥褻81次,但高院認定她被性侵77次。
另一名B女指控,因有胃下垂症狀,孔玟植竟宣稱可幫她治療,卻隔著內褲撫摸下體,雖覺有異、但不敢質疑,第2次就被孔玟植以同樣手法,手指插入她下體性侵得逞。不過,孔玟植當時辯稱與A女是合意發生性關係,並否認對B女指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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