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賴男在2020年結識未成年少女,同年1月間邀陳姓、羅姓及少女等人到嘉義縣住處神明廳,恐嚇說「我是乩身要聽話脫衣服,否則出去會被車撞死」,少女因恐懼不敢反抗,聽從指示將上衣及內衣褪去,任由賴男撫摸胸部,強制猥褻得逞。後來賴又多次將她2帶往房間而,於浴室摸胸、磨蹭生殖器官射精猥褻。有次射精在少女內衣、內褲上,還要求少女穿著沾有精液的內衣、內褲涉嫌猥褻。又趁少女在沐浴時涉嫌利用通訊軟體視訊,在少女不知情下拍攝裸體沐浴的猥褻影像。
法院審酌,賴男為滿足一己私欲,假藉鬼神之說而以怪力亂神方式違反少女意願而為強制猥褻行為,不尊重性自主權,且拍攝猥褻行為影像,造成少女受有莫大身心折磨及傷害迄今未能和解,兼衡被告家庭及經濟狀況,處強制猥褻罪、使少年被拍攝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可上訴。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