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遏止詐欺集團犯罪,強化規範密度及周延法益保護,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之1、第303條及第339條之4修正草案,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本次修法強化法律規範密度及周延法益保護,對遏止詐欺集團犯罪、保護社會大眾,有其必要。
法務部說明,近期詐欺犯罪朝向科技化、集團化、組織化等結構性犯罪發展,許多詐欺集團為取得個人電信門號、護照、身分證明文件、金融帳戶或虛擬帳戶,犯罪型態亦從以往單純詐欺犯罪,衍生對被害人剝奪行動自由、施以凌虐等暴力性複合犯罪型態,甚至導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對於社會治安危害甚鉅。
法務部說明,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重罰事由,若涉及3人以上集團犯罪、攜帶凶器武器、對身障者、凌虐被囚者或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達7天以上等情況,將獨立加重刑度,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若造成被害人死亡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務部也增訂「加重詐欺類型」,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深偽影像或聲音)而犯詐欺罪者,增訂為加重處罰事由,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針對《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內政部表示,新增犯罪份子如剝削並利用被害人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的行為,最低可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也新增犯罪份子如果意圖剝削,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法手段而進行招募運送容留等不法作為,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害人如未滿18歲,更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