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餐飲集團陳姓策略長助理的A女,指控遭陳男性騷擾,在向董事長反應無效後,改向台北市勞動局檢舉,也向陳男提出刑事告訴。A女因申請留職停薪未過,最後被依曠職解雇。
對此,該餐飲集團證實曾接獲申訴,公司也有進行個別訪談,認為是2人認知落差造成誤會,經內部檢討,因公司內部人員管理不當衍生之糾紛,浪費了社會資源以及造成各方之困擾,向大眾及消費者表達歉意。
不過,案經台北地檢署偵辦,認定A女指控「於車上以手指戳胸、腰部、大腿及肚子」等,並無相關證據可資審認,因此於今年1月30日做出不起訴處分;經A女提出再議,高檢署在審查雙方對話證據後表示,「雙方除公事外亦有私人間交談」,難以確認「被告有強制猥褻、利用權勢猥褻或性騷擾之犯行。」認定無再議理由,因此於3月6日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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