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林姓受刑人在去年9月30日凌晨0時23分,在台中分監療養(衛)舍14房內,趁同房受刑人熟睡無法抗拒時,拉開對方褲頭,以口含住對方生殖器性侵,被害人驚醒的當下,因不知所措而未反抗,林姓受刑人性交得逞,隔天被害人向舍房管理人員反應。
林姓受刑人在偵訊、開庭時對犯行都坦承不諱,和被害人證詞相符,且有台中看守所內部通報、監視器畫面等佐證。台中地院法官認為林姓受刑人的說法堪以採信,此案事證明確,認定他的行為已構成乘機性交罪。
由於林姓受刑人及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但法官考量被害人是在熟睡遭性侵,並拒絕和解,顯見林姓受刑人的行為對被害人身心具有相當程度的影響,於客觀上並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因此不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減刑,審理後依乘機性交罪判林姓受刑人3年2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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