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審查《文創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將對黃牛祭出重罰,文化部長史哲指出,本次修法重點在於「定義黃牛」,修正草案規定「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及「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皆認定為黃牛。
修正草案在罰款部分則採取行政罰及刑罰併行,行政罰處以票面金額10倍至50倍罰鍰,針對以蒐集他人身分證號、隨機身分產生器、外掛程式、掃票機器人大量登錄假帳號等係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立委質詢時提到各種 「類黃牛」樣態,包括有黃牛要求買票者穿著清涼做出指定動作、用知名蛋黃酥交換票券等,史哲回應,行政院版明定超出票面價格,無論價值形式,都已達成黃牛定義,因轉售而獲利者都是黃牛,若要求買票者穿著清涼等行為還會有別的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