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中芬向王治平提告,多次偽造簽名,在未得授權狀態下自行替她簽署「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收取權利金的帳戶則填上自己的戶頭,新北地方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王治平涉偽造私文書,判處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范中芬出庭時作證她移民美國,只有唱片的案子才會返台,2017年起她在網路上發現寫的詞遭人使用,搜尋發現中華著作權協會網站上有22首寫她名字的作品,她想申請會員,卻被告知已是會員,從對方提供的資料才發現王治平寫了一份授權書,但授權書上簽名不是她的簽名、印章也不是她平常使用的印章。
范中芬並說,她遲至去年才向王治平提起自訴,是因為她曾對其他人提起侵權訴訟,卻發現有些人稱有與王治平簽約並獲得她的授權,但王治平都沒跟她說,她才會在其他案件不起訴後,向王治平提起自訴,「因為他從來都不覺得自己犯法」。王治平則辯稱對此事為何發生沒有印象,還稱會簽是因為「秉持著為了當事人好的心情」,並說以他的為人,做這件事情一定會跟范講,另外版稅唱片公司也有匯入范中芬戶頭。合議庭調查後發現王治平有代理簽約之實,且是在未獲授權的狀態下,最終不採信王治平辯詞,依「偽造私文書罪」判處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